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享受时间】 2013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2.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必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3)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3.符合上述【享受条件】第2条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4.符合上述【享受条件】第2条规定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纳税人(包括符合上述【享受条件】第2条规定的纳税人及其他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第69号)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5.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 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由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申报时点】 根据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第69号) 【政策案例】 某化工企业2023年利用回收的废弃矿物油为原料生产销售润滑油基础油8吨,并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中,使用了11.5吨的原材料,其中废弃矿物油数量10吨,占全部原材料的比重为87%,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为0.8吨。则该生产企业应该缴纳的消费税为13692.16元(8×1126×1.52=13692.16元,润滑油1吨=1126升,单位税额1.52元/升)可申报享受免征消费税政策,对应免税额13692.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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