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也是目前税法中明确的唯一充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该项审批已被取消,纳税人只在申报时说明坏帐核销是采用备抵法还是直接核销法即可)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税法中对准备金的提取的规定主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其第六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计提的范围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综合《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度》规定: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以企业期末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不包括应收票据)金额的5‰计提。 《》()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坏帐准备提取的基数包括关联企业的应收款,但关联企业实际发生坏帐损失时,除上述情况外,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制度规定坏帐计提有3种方法,但税法规定只能按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可按不超过年末应收款余额的5‰计提坏准备。具体帐务处理如下: 例:A有限责任公司坏帐核算采用备抵法,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帐准备,计提比例为5‰。该企业第一年末应收帐款余额2000,000元。第二年客户Q公司所欠5000元帐款已超过3年,确认为坏帐;第二年该企业应收帐款余额为4000,000万元。第三年客户R公司破产所欠帐款15000元无法收回,确认为坏帐,第三年末,企业应收帐款余额为3000,000元;第四年,Q公司所欠5000元帐款又收回,年末应收帐款余额为3500,000万元。A有限责任公司各年应作的会计分录如下: 第一年末,提取坏帐准备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坏帐准备 10000 第二年冲销坏帐 借:坏帐准备 5000 贷:应收帐款——Q公司 5000 第二年末,计提坏帐准备:提取前坏帐准备科目代方余额为贷方5000元。按年末应收款估计坏帐损失为20000(4000000*5‰),则本年应提坏帐准备数为15000元。提取后坏帐准备科目代方余额为20000元。 借:管理费用 15000 贷:坏帐准备 15000 第三年,冲减坏帐 借:坏帐准备 15000 贷:应收帐款——R公司 15000 第三年末,计提坏帐准备:提取前坏帐准备贷方余额为5000元(20000-15000)。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估计坏帐损失为15000元(3000000*5‰),,则本年应提取坏帐准备数为10000元(15000-5000)。提取后坏帐准备科目代方余额为15000元。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坏帐准备 10000 第四年,已确认为坏帐冲销的应收Q公司5000元又收回: 借:应收帐款——Q公司 5000 贷:坏帐准备 5000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应收帐款 5000 第四年末,计提坏帐准备:提取前坏帐准备帐户为代方余额20000元,按年末应收帐款估计坏帐损失为17500(35000*5‰).则本年应冲回坏帐准备2500元(17500-20000)。冲回后贷方余额为17500元。 借:坏帐准备 2500 贷:管理费用 2500 如企业采用其它方法提取坏帐准备,其超过应收帐款余额5‰的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