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01-26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自2016年4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三、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 海关总署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税 屋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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