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建造合同准则转换和营业税调整之后,施工企业期初调整的第三件事儿,是对老项目的财务收入、工程结算、计税基数等数据进行分析调整。 一、为什么要调整? 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总是不断与三个数据打交道:一是主营业务收入,根据完工百分比计算确认;二是工程结算,根据甲方或监理计量工程量确认;三是计税基数,根据税法规定的时间和口径确认。 这三个数,严格来讲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现形式,都对应于合同总造价,竣工结算后其最终金额肯定是一致的。遗憾的是,在施工过程中,它们就像“爱你的人”、“你爱的人”和“跟你过一辈子的人”一样,通常不是一个人…… 假如没有营改增,一切都不用多虑,时间性差异总会通过时间的流逝来解决。 但是,该来的还是来了,老项目改为增值税,首要的问题就是要价税分离,要从合同总造价中剥离出一部分税金(一般计税11%,简易计税3%)。 因此,作为合同总造价表现形式的财务收入、工程结算、计税基数都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二、怎么样调整? 为了讨论的方便,以X代表营业税下合同总造价,以Y代表改为增值税后合同总造价,以A代表430前已确认的财务收入;以B代表430前甲方已确认的工程量;以C代表430前已确认营业税义务的营业额。 (一)营改增后总造价 营改增后总造价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营业税下已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的营业额,另一部分为原造价剩余部分的除税金额。假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则: Y=C+(X-C)÷1.03 Y值的意义:51后财务收入、工程计量、纳税义务确认的依据和基数。 (二)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财务概念,其目标是为了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其规范依据是建造合同准则,已经确认的金额不因税制改革而改变,因此,营改增期初调整时,不需要对已经确认的财务收入调账。 在51后的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财务收入时,需要以Y为计算基数,待确认剩余收入为(Y-A)。换言之,财务收入贯彻价税分离原则,不是通过会计分录,而是通过计算过程实现的。 (三)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甲方对施工企业已完工程量的认可,通常情况下,“工程结算”科目余额要大于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的营业额,也就是B-C>0,代表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包含了一部分(B-C)未来的纳税义务。 在税制不变的情况下,这部分未来的纳税义务迟早将转换为现时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但营改增后,这部分纳税义务届时将转换为价外的增值税。 因此,在B-C>0的情况下,应将工程结算中“提前”确认的工程量,在期初进行价税分离,调减“工程结算”期初数: 贷: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简易计税 -(B-C)÷1.03×3% 贷:工程结算 -(B-C)÷1.03×3%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B-C<0的情形,如甲方预付款大于计量数,不需要进行上述调整,在甲方后续计量时,根据计量金额首先将工程结算补足至与营业额相等,差额部分再进行价税分离。 (四)计税基数 严格按照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进行核算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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