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2条规则

来源:徐忠兴 作者:徐忠兴 人气: 时间:2016-07-15
摘要: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至于“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4.随亲属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且属于在册村民的,即使未分得承包地和自留地,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受影响,有权取得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取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前提是成员资格,而并非以实际承包的土地为依据。而判断村民是否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基本依据是其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被依法登记为常住人口。村民随亲属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且属于在册村民的,即使该村民未分得过承包地和自留地,其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不因此而受影响,有权取得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

规则索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判决“王治阳、李中碧、王春燕、王川与重庆市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报恩二组土地安置费用纠纷抗诉案”,见周祖恩:《王治阳、李中碧、王春燕、王川与重庆市大足县棠香街道办事处报恩二组土地安置费用纠纷抗诉案》,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四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183页。

15.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既考虑户口户籍的因素,也应考虑紧密联系的因素。 

征收补偿款归属于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收补偿款时应平等保护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均有权获得征收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既考虑户口户籍的因素,也应考虑紧密联系的因素,以充分保障农村出嫁女和其他人群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抚民三终字第53号“陈国荣等诉崇仁县巴山镇巴山村委会第十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见胡件平:《陈国荣等诉崇仁县巴山镇巴山村委会第十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一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2辑(总第8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71—177页。

16.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子女也应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而户籍又是确定该成员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只要其母亲承担了本村村民义务,被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子女也应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该子女应该和其他村民成员一样享有该经济组织给予的权利。

规则索引: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44号“赵鹏飞等27人诉宁武县凤凰镇马家湾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见宣茂:《赵鹏飞等27人诉宁武县凤凰镇马家湾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1辑(总第7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35—138页。

17.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一般来说,农村集体成员往往就是当地的村民,他们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此外,也有的成员是通过婚姻或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取得成员资格,也有因移民迁入本集体而取得成员资格。需要说明的是,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权利。

规则索引:见胡康生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

18.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可因法定情形而丧失。 

因下列情形,丧失农村集体成员资格:一是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因婚姻、收养关系以及因法律或政策的规定迁出本农村集体而丧失。如出嫁城里,取得城市户籍而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又如因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而丧失原集体成员资格。三是因国家整体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或者整体移民搬迁等原因,原集体失去继续存在的条件而终止,其成员资格亦当然丧失。

规则索引:见胡康生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

19.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应当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公序良俗,结合现实生活实际来判断。 

因集体财产权的行使及其保护而产生的纠纷,对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涉及到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尤其是对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至今莫衷一是。我们倾向于首先把握大的原则,应当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不违背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的企业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公序良俗,结合现实生活实际来判断集体组织成员的成员资恪,真正落实集体成员的诉权。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07页。

20.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法进行流转。 

《农村士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据此,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并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仍然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小城镇”,《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结合该法规定,可以理解为除设区的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和镇,包括县级市、建制镇、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级以下小城镇。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95页。

21.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关键在于确定集体成员权问题。 

集体成员权的含义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下,村社内部的所有成员平等地享有属于村社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利。农民(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就是其享有集体成员权。关于集体成员权,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成员权最重要、最集中的体现;由土地所承担的功能所决定,集体成员权主要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被征收,即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关键在于确定集体成员权问题。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9—50页。

22.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为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死亡或者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设区的市非农业户口、非设区的市的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被注销或者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其丧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因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除基于前述的出生等三种情况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以外,自登记常住户口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或者不以承包经营该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应当认定其不具有成员资格。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于“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的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应当认定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时起,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规则索引:见宋春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土地补偿费纠纷的处理原则》,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5年第3集(总第23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9—77页;另见纪敏:《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廉洁自律,一生平安一一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07年4月10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7 年第2集(总第30 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7—71页。

作者:徐忠兴〔微信:xzx_lawyers〕来源: ilawyer微信公众号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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