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2016-08-04 税屋提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2年7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其他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一、省国税局指定纳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省国税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直接向省国税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规定的申请资料,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再由主管税务机关转送省国税局办理。 三、[部分废止]省国税局在门户网站公布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供下载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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