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国税发[2015]173号 2015-09-1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执法,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要求,区局制定了《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区局(稽查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15日 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要求,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规范税务稽查执法,增强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稽查,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 (二)基本原则 ——依法实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公正高效。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税务稽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税源分布结构、稽查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二)随机抽查主体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主体是区局稽查局及各地州市国税稽查局。区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疆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从全国及全区重点税源企业中随机抽取待查对象,直接组织或安排相关地区稽查局实施稽查。各地国税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如因力量不足实施稽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区局稽查局从其他地区选调人员参与稽查。 区局稽查局将适时对各地随机抽查情况进行复查,以检验抽查绩效。复查以案卷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 (三)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区局稽查局将建立全区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名录库中包括全国及全区重点税源企业。各地也要建立包括辖区内所有税务稽查对象的名录库。名录库应录入税务稽查对象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和前三个年度经营规模、纳税数额以及税务检查、税务处理处罚、涉税刑事追究等情况。该项工作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区局和各地国税局稽查局在收集各类税务稽查案源信息的基础上,建立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名录库应包括长期纳税申报异常企业、税收高风险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多次被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列明违法失信联合惩戒企业等,并录入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以及涉嫌税收违法等异常线索情况。该项工作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 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相关信息应从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获取。 (四)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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