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股权(取得/转让)时点的判断与财税处理

来源:王建军 作者:王建军 人气: 时间:2017-03-17
摘要:【案例及案例分析部分来源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 2016 ),学习笔记部分属于原创,特此声明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该条件要求判断参与购买各方是否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作为购买方,其通过购买取得对被购买方的股权,能够形成与取得股权或净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在控制权转 移的判断中,通常还会考虑购买方是否已经实质上接管了被购买方的财产。在购买联营企业的交易中,财产权转移手续可能更多地体现为购买方在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身份。

一般而言,被收购公司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进行变更后,收购公司即能在法律上行使对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权力,一般可视之为办理了财产权转让手续。

black王建军学习笔记:一般而言,被收购公司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进行变更,在法律上即可说明购买方和出售方办理了财产权转让手续,从而从法律上保障有关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但需注意,对于对联合营企业购买日的判断和对子公司购买日的判断,针对此项条件的应用,可能稍微有些不同。

对于联合营投资购买日的判断,财产权转移手续可能更多地体现为购买方在被收购企业的股东身份。即被收购公司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进行变更后,收购公司即能在法律上行使对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权力,一般可视之为办理了财产权转让手续。

而判断子公司投资购买日时不应仅因为形式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了股东名册即符合本条件,而更应关注购买方是否已经实质上接管了被购买方的财产。与标的股权对应的表决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已经转移给合并方/购买方( 受让方) 享有,原股东(转让方) 不再对此承担风险和享有收益。)

 

4.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 (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该条件主要也是从风险和报酬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一般而言,在非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下,交 易双方的风险报酬转移常常会与价款支付同步进行,因此,价款的支付情况常常能够体现风险报酬的转移情况。

本案例中,截至2×131231日,A公司已支付给B公司股权转让全款4,0O0万元,满 足此项条件。

black王建军学习笔记:在判断合并日或购买日的五个标准中,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是一项较为次要的条件。该条件的本意是确保合并方(购买方)在被合并方(被购买方)中已经拥有足够大的经济利益,从而使得该项交易发生转回或撤销的可能性很小。在五项判断条件中的其余四项均已满足,仅仅是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未达到50%,但有其他确凿证据表明在目前状况下,该交易撤销或转回的风险极小,则仅仅股权转让款支付不到 50%不会影响控制权转移和合并日(购买日)的认定。在股权转让价款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已经确定,受让方已经按照约定的进度支付受让价款,且已对尚未支付的款项的付款来源作好安排,没有证据表明受让方会违约从而导致该项交易被撤销或者转回的情况下,可以视为满足本条件。(计学撮要))

 

5.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 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该条件要求判断购买方对被购买方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权,这是购买日判断的核心原则,即控制权转移。

在联营企业的购买中,该条件可以转换为是否已经具各对被购买方的重大影响,判断购买方实际上是否能参与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本案例中,2×131231日,A公司已经向C公司的董事会派出一名代表,能对C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满足此项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些情况下,A公司可能尚未派出董事,但如果已经拥有派出董事的权力,也应该认为A公司已经具有重大影响。

black王建军学习笔记:收购方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是购买日判断的核心原则,即控制权转移。而对于重大影响的判断,该条件可以转换为是否已经具各对被购买方的重大影响,判断购买方实际上是否能参与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综上分析,结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并参考购买日的判断条件,除非合同有特别规定,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完成并不实质影响股权购买日的判断 。需要强调的是,公司还应考虑主管机关尚未审批其工商变更的原因,并判断该原因是否对以上五个判断条件构成实质性障碍。

 

black王建军学习笔记:对于B公司来讲,在2×131231日,能否终止确认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我认为应该和A公司能否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结论相一致。

 

black王建军学习笔记:对于B公司来讲,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时是否应当在2×13年确认处置该项投资资产的收入呢?

首先,从公司股权转让流程可以分析是否发生了转移:

①签订股权转让合同→②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③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仅仅是合同行为,合同生效或部分履行并不表示股权这一无形财产权发生了实际交付的物权性的变动行为,所以,仅仅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不能表示股权已经发生了变更。即使同时具有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文件,也只能证明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于股权转让的确认或同意,不能成为股权交付的标准。

第二步:股权法律上的交付行为的标准是在证明权利归属的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以上是股权转让合同得以履行完毕的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表明内部登记过程完成,也意味着股权的交付和相应物权的转移。所以,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上登记之前,即使股权转让双方和其他股东对转让行为均未提出异议,出让方仍然是公司的股东,依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只有在章程和股东名册登记之后,受让方才能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并成为股东权利义务的所有人。第二步完成后,股东已经发生了变化,只不过是对外还不具备公示性。

第三步:公司在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行为是为了将公司股权的变动对外进行公示,使公司股权的变更在外部得到确认,以保护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如果不进行变更登记,公司以外的债权人在向公司主张权利时,即使股权转让方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内部登记行为,但仍然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因为股权的内部转让是否完成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并不当然对外产生法律效力,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债权人也只能以工商机关登记的股东作为其主张权利的对象,此时股东也不得以股权已经转让为由对善意第三人进行对抗。

根据国税函【201079文件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对于如何理解“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基层在执行时理解有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为准;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在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即可,不必以工商登记变更为准,因为这并不影响公司的行权。请问总局领导,如何正确理解“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附 件:处理情况

处理过程:

批示意见: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股权转让应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应以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生效的要件。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的问题,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只要转让方将转让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已完成,受让方此时即可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因此,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要以被转让的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

国税函[2010]150文件中也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在合同或协议生效后、双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该项交易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black王建军学习笔记: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到底如何理解“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实务中可能更多的是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black王建军学习笔记:需要关注的是,按照相关税收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投资与企业法人转让股权投资的纳税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black王建军学习笔记:如果B公司会计处理时判断符合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条件,从而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按照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办妥作为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标准,则在会计处理时还需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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