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股权(取得/转让)时点的判断与财税处理

来源:王建军 作者:王建军 人气: 时间:2017-03-17
摘要:【案例及案例分析部分来源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 2016 ),学习笔记部分属于原创,特此声明

【案例及案例分析部分来源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6),学习笔记部分属于原创,特此声明!】

在股权购买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监管机构要求的法定程序、工商变更、财产权变更等。当合同约定的股权交付日工商变更或涉及的主要资产的权属变更日不一致时,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转让时点进行判断。

【示例】

A公司为上市公司,以房地产开发、销售为主业。2×13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购 买B公司持有的公司的30%股权。BC均是非上市公司,且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该股权转让合同已经过C公司股东大会过半数通过且由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已经A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并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截至 2×131231日,A公司已支付给B公司股权转让全款4,000万元,并向C公司的董事会派有一名代表;C公司已提交了办理有关股权转让工 商变更登记所需的文件、材料,但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完成。

问题

2×131231日,C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尚未完成,A公司是否应确认对C公司30%的长期股权投资?【或者说,B公司是否终止确认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案例分析

由于本案例中涉及的是一项权益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的初始确认,联营投资属于一项权益工具投资,且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因此,要确认该联营投资,需要同时考虑是否已经拥有这项权益投资以及是否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所以需要分析是否已经拥有与被投资单位剩余权益份额相关的风险与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对取得重大影响的判断时点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给出了明确的关于企业合并中“购买日”的判断条件,购买日是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假设合同生效的前置条款已经满足的情况下,在判断购买一项联营投资的购买日时,也可以参考准则对于企业合并“购买日”的判断条件,并结合联营投资的特点具体分析。

black王建军学习笔记:虽然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联营投资合营投资的“购买日”的判断标准及条件,但实务中可以参考企业合并“购买日”的判断条件,结合联营投资、合营投资的特点具体分析。同时需要关注的是,最根本的前提是合同已经生效。)

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 企业合并》 第十条规定,“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 — 企业合并》 应用指南进一步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 (2)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4)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 (5)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 — 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第二条规定,“…… 重大影 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 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投 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 — 长期股权投资》 应用指南 (2014年修订)指出,“ …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 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一方面应考虑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同时要考虑投资方及其他方持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杈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如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 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1)在被投 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相应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方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 。这种情况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可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 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 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有权力主导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从而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案例具体分析

前已述及,假设合同生效的前置条款已经满足的情况下,在判断购买一项联营投资的购买日时,也可以参考准则对于企业合并“购买日”的判断条件,并结合联营投资的特点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

该条件主要是为了判断这项交易是否经过了相关参与企业的内部审批流程,是否合法有效,尤其是股权交易涉及各方股东之间的关系,相比于一般交易行为而言需要的流程相对更多也更为重要。

具体来说,首先要考虑被购买方企业相关股东的同意,根据 《公司法》 (2014年修订)第七十一条规定,若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如果C公司还存在B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且没有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则其股权转让需要经过C公司股东大会过半数通过且由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然后,需考虑A公司与B公司各自作为购买方和出售方是否分别需要各自的股东大会通过,这取决于交易的性质、规模以及AB公司各自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等。例如,根据 《公司法 (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上述考虑因素通常并不由于是转让控股股权还是非控股股权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判断是否取得联营投资的时候也同样重要。

本案例中,该股权转让合同已经过C公司股东大会过半数通过且由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已经A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假定不需要经过B公司的股东大会审批,则此项条件已满足。

black王建军学习笔记:虽然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的表述中并未明确是哪方(被转让方、出售方、购买方)的股东大会通过,但从上述分析过程可以看出,针对此条件必须有被转让方内部权利机构的通过;另外,也要关注出售方、购买方各自的内部权利机构及相应的内部审批流程。)

 

2.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该条件要求判断收购交易是否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如果需要,是否已经获得批准。

股权交易由于涉及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变更,需要考虑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是否得 到满足,如涉及某些特殊行业、外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情形之下 ,还需要考虑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商务部、 国资委、证监会、交易所等的审批情况。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明确指出,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

本案例中,应了解该交易所需获得的批准文件是否已经取得。【A公司的股权收购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同时,还应关注整个股权收购交易是否存在其他需审批的情况(针对各方)】

实务中常常见到这样的情形,所有的批准文件都已经获得,但尚未完成营业执照变更,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完成。 那么,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属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八章“登记程序”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是否受理主要审查的是递交的申请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因此,工商变更登记更多的是在企业股权转让后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形式审查,是使得购买方在法律上拥有这些股份,并以此对抗第三人。通常情况下不同于其他实质性的审批程序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工商变更登记一般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生效,也可能并不影响购买方对被购买企业实施重大影响(某些情况下,购买方可能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即有实质性杈力参与被投资方的经 营决策)。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从提交申请到换发营业执照最长不超过75日 。股权交易中,应可以合理预计其是否能够取得工商 变更登记的审批,如果提交申请后在正常期间内未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则需要了解其原因,并 评估该原因是否会对判断构成实质性障碍。

black王建军学习笔记:股权变更如涉及某些特殊行业、外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判断购买日时需要考虑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商务部、 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交易所等的审批情况。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时商务、外汇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涉及国有产权转让时国资委的审核批准;涉及金融企业的较大股权转让时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涉及上市公司收购时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等,是股权转让交易得以合法进行的前提,在应获得而未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发生的相关股权转让交易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企业合并的合并日/购买日或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日不可能早于该交易事项依法应当申请的行政许可全部获得主管机关批准或核准的最晚日期。(计学撮要)

而从分析中可以看出,证监会会计部认为工商变更登记是一种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性的审批程序。除非确实构成股权转让的实质性障碍,否则在判断股权购买日时是否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应予以考虑。即预计目标企业最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不存在重大的法律障碍时,即使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应影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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