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指引 福建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2日 核心内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外,执行以下的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税)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注意: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区分自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只要购进了农产品并取得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就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要点: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购入农产品进项抵扣的几种类型;相应的纳税申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的初级农产品的,可向收购对象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资格后),并按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农业产品,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 农业产品的范围,以财税[2017]37号文具体规定为准。 (二)农产品销售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财税[2017]37号文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1、农业生产者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可以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为0%的普通发票(代开发票应遵照《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这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其自产初级农产品取得这类普通发票,可凭发票上的金额及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农业生产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取得其按0%税率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按发票上的金额和11%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其他可以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发票 (一)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情况下: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里不区分自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只要取得专用发票,就能按11%抵扣。 三种特殊情况:一是放弃自产农产品免税优惠;二是放弃流通环节免税优惠;三是放弃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三种情况下,均需通过税务部门代开的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其中前两种情况36个月内放弃免税不得变更。 在计算抵扣额时,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1%,比如A公司从甲小规模纳税人手上取得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00元,税额30元,价税合计1030元,A公司能抵扣的进项税=1000*11%=110元,而不是1030*11%。 (二)农业合作社开具的发票 取得农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凭农业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金额按11%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发票 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三、从农产品流通环节取得的发票 农产品流通环节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的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农业产品(即销售的产品仍属于财税[2017]37号文规定的农产品注释范围内)。 1、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包括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政策)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包括放弃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只有取得专用发票才能凭票抵扣)。 2、对农业生产者在集市或农贸市场等农产品流通场所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的情形应加以区分,如果销售者已到税务机关进行了自产农产品免税备案,则购买方向其购入农产品仍按从自产环节购入的初级农产品之相关规定处理。 四、几项特殊规定 (一)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3%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关于分别核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规定应注意: 1、对于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2、具体核算方式上,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即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数量,对于用于17%货物的农产品,纳税人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原扣除办法进行扣除;用于其他货物服务的,按11%扣除率进行扣除。 3、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注意:未分别核算情况下,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为3%,也按3%对应的税额抵扣,不再按11%扣除率计算抵扣。) (二)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1.产成品不属于财税[2017]37号文规定11%税率范围内产品的,如包装物、辅助材料等,则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 2.产成品属于财税[2017]37号文规定11%税率范围内产品的,则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五、日常管理规定 1、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行业,从其规定。 2、以购进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农产品购销企业可参照执行。 3、总局公告2016年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公告之所以特意提到餐饮行业,是因为前一时期社会上对此问题关注度极高,认识上也存在较大差异,餐饮业内比较担心。强调餐饮行业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仅是为了消除舆论的误解和误读,并不意味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失效。任何行业包括本次营改增的其他行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园林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自产的苗木等,也可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收购发票的管理事项,应适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2017年4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使用规定》不再执行,其初次领用比照增值税普通发票,改事前审批加下户核查为事前备案事后管理。 六、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公告及解读(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19号公告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农产品税率简并后,申报表填写实例指南(农产品抵扣申报实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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