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人,2017年8月从证券公司取得了1.7万元的佣金收入,我想知道营改增以后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应该怎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第一条的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证券经纪人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荆先生8月份取得的经纪人佣金收入,应以不含增值税收入额减去地方税附加及展业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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