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60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2-22
摘要: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预售单位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60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中石油、中石化公司取消霸王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预售单位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行政策并未对纳税人使用加油卡购油是否在某地区达到一定消费比例进行开票限制。

  您所提到中石油、中石化公司设置加油卡消费比例限制,物流企业开票难的情况,经了解,由于成品油的消费存在特殊性,不需要发票的消费者较多,存在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虚取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个别虚抵风险较高的省份设置了加油卡省内消费比例的限制要求。经与两公司总部约谈并重申文件要求,目前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已按要求取消了对纳税人使用加油卡设置本地区消费比例的条件。下一步,我局将加大成品油销售行业发票开具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辅导,维护纳税人正当权益,优化开票服务,提升开票效率。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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