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减免政策,80%的企业没有用到!

来源:神计报税 作者:申报姐 人气: 时间:2018-02-12
摘要:有一个优惠政策,常常被普通企业所忽略,有数据显示差不多80%的企业都没有用到,这个优惠政策就是 研发加计扣除 。 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这个研发加计扣除 一 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是

(三)研发活动的概念

厘清研发活动的概念,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科技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和较强创造性的企业活动(见表1)。

表1:研发活动要素及内涵

研发活动要素

内涵

1.有明确创新目标

企业研发活动的目标包括知识创新、技术改进、产品开发和服务改进等,即通过研发活动形成前所未有且具有价值的客体。

2.有系统组织形式

企业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活动围绕着具体的目标,有一定的期限,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因此是有边界的和可度量的。

3.有较强创造性

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有一定的风险并存在失败的可能。

 

经济合作组织(OECD)《研究与开发调查手册》《弗拉斯卡蒂手册》从研发性质维度,将研发活动分为三类(见表2)(备注:《弗拉斯卡蒂手册》是对科技活动进行测度的基础,研究与发展(R&D)活动是科技活动最基本的和核心的内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从60年代开始,按照这一手册系统地开展了有关R&D活动的统计调查)

表2:三类研发活动及具体形式

类型

研发活动

主要目的

研发活动

具体形式

非研发活动

应用性研究

主要是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或寻找已有知识的实际应用途径,而开展的理论研究和实验探索。其目的是获取新知识,包括改良材料、产品、装置、工艺过程或服务。

包括辨别基础性研究成果的可应用性,或者研究出一套使企业能够完成预先设定的发展目标的新方案等。

纯粹以获取更多知识为目的,无明确应用目标的基础性、探索性研究和预研等。

试验性开发

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通常是为了生产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开发新程序、新系统和新服务,而进行的试制、小试、中试等试验性探索。

原型样机设计、制造、测试,设计新工艺所需要的专用设备和架构,对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等。

常规测试、为生产工艺而进行的设计、试生产等。

实质性改进

利用从研究或实际经验中获得的知识,对已产生或建立的新产品、新设备、新程序和新系统进行进一步研发、设计和工程化等改良活动,使其质量、水平或效率获得显著提升而进行的系统性的研发工作。

生产机械和工具的改良、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工艺的改变、新方法和标准的开发、新产品或新工艺转到生产部门后,仍存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有一些可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发工作等。

产品化后的相关技术支撑环节。

 

2.会计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2006年版)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并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见表3)。

表3:研发活动分阶段定义及特征

研发阶段

定义

特征

相关活动例举

研究阶段

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置、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

开发阶段

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对研发活动进行专门定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故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研究与开发活动是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进行的活动。研究和开发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

3.税收方面对研发活动的界定

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企业研发活动进行了界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

1.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据实扣除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相同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适用对象相同。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研发活动特征相同。都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3)研发费用处理方式相同。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费用化与资本化处理的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4)禁止税前扣除费用范围相同。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同样不可以加计扣除。

(5)核算要求基本相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其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行业限制不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有行业负面清单的限制,而研发费用据实扣除的企业则没有行业负面清单的限制。

研发费用范围不同。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限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举的6项费用及明细项,而实行税前据实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

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按75%加计扣除、175%摊销)。

企业的研发费用以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加计扣除。两种方式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都应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同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既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又符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备注:比如按照加计扣除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四条列举了6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97号公告将6个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以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在判定主营业务时,应将企业当年取得的各项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收入总额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收入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四)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对什么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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