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专用章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7-05 根据国务院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已组建。为规范税收业务办理,现就税务机关税收业务专用章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可以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和税款征收业务等业务时,印章种类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式样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中间为五角星,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办税服务厅使用多枚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样章见附件)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县(市、区)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业务专用章的使用仍按照原公告文件的规定执行;合并后启用新的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本公告规定,原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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