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税务机关能否对其追征税款? 案情简介 A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12月注销税务登记,2013年4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年后遇到税务麻烦。 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10月23日,A市原地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该公司2003年6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认定该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不计或少计收入、虚列成本的方式,少缴营业税228.05万元、城建税15.96万元、土地增值税1412.83万元、印花税2.28万元,共计少缴税1659.12万元。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税务处理。 由于该公司的少缴税行为是在五年后被税务部门发现的,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016年11月2日,稽查局对该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公司并未按规定在15日内缴清税款、滞纳金,截至被媒体报道时,仍未缴纳。 由于该公司因虚假纳税申报造成的少缴税款额已达到五万元以上,且检查所属年度少缴税款额占其应纳税款金额的比例已达到百分之十以上,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稽查局于2016年12月1日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法规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明税观察《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无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状况如何,只要其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对其追征税款不受期限限制。本案中,涉案公司虽然已注销税务登记,但其法人资格并未终止,其纳税主体依然存续,因此,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偷税行为追征税款。 根据有关公司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也就是说,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只是被撤销了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资格,直到清算结束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前,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仍然需要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涉案公司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无损其法人资格,税务机关仍然有权对其追征税款。 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税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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