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股票转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财税[1998]16号 1998-02-09 国务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规,对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股市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等实际情况,为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底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1997年及以后地股票转让所得是否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没有明确。为此,各地财税部门希望国家尽快予以明确。 我们考虑到,为了促进企业重组、兼并,有利于企业股票顺利上市,有必要稳定股市;目前由于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及股市波动的影响,深、沪两地的股市处于不稳定状态。为了有利于股市的稳健发展,我们意见,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妥否,请指示。 财政部 1998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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