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8]22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30
摘要: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有任职单位的,向其任职单位所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没有任职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8]229号        2008-12-30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单位。

  二、《通知》第二条第四项所称“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在确定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时,一律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应当缴纳的流转税做为判断依据;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三、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有任职单位的,向其任职单位所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没有任职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四、确定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时,应当要求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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