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21-9-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关于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于首次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执行口径: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以一个纳税年度为计算期间,每年度清零,重新计算;其他“首违不罚”事项以五个纳税年度为计算期间。 二、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决定。 三、本公告执行过程中,对于国家在特殊时期出台的特殊政策,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修改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第14号发布)进行修改,形成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涵盖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本公告对涉及税务登记、账簿管理、完税凭证和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纳税担保等内容的处罚裁量基准予以细化明确。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本公告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的有关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有关要求,坚持促进税务行政相对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三)采取定额处罚和幅度处罚结合原则 本公告进一步规范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根据不同违法行为,采取了定额处罚与幅度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根据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数量、频次等因素对违法情节进行考量,具有较高的可执行性。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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