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政办发[2020]7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18
摘要:优化资金支持方式。设立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导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安排预算资金、完善政策内容、改进管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20]72号          2020-12-1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宁波重要讲话精神,当好浙江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聚焦提质扩量,构建高能级产业体系

  1.锻造产业链供应链长板。制定发布“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和前沿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项目、企业、平台、产品等,市、县两级予以重点支持。

  2.加强产业招商引资。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百强、央企和行业领军企业(项目),以及实施重点产业链稳链补链强链延链等重大项目,按照《宁波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甬政发〔2020〕44号)规定予以支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制造业产业合作和产业链招商服务。

  3.支持企业加大产业投资。在投资规模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中,每年择优选择一批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产业链关键环节强链补链延链、产业协同创新产业化、关键核心技术或替代进口产业化、工业强基工程关键项目,列入市级重点扶持计划,市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15%、最高2000万元给予补助;项目开工后,按照计划补助总额的50%予以预拨,其余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统一结算。对其他符合导向目录的产业投资项目,按照因素分配法安排资金,由属地区县(市)统筹予以支持。对获得银行中长期贷款的产业投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4.提升产业平台能级。支持产业平台集聚发展、特色发展。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示范园区、数字化园区、特色产业示范园,市级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分档奖励。对获评国家级小微双创示范基地和省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市级财政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和80万元分档奖励。对市级特色产业示范园创建、数字化园区建设、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工作,按照因素分配法安排资金,由属地区县(市)统筹予以支持。

  二、聚焦智能制造,促进高水平融合发展

  5.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等建设项目的,市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15%、最高2000万元给予补助。对列入市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市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15%、最高2000万元给予补助;项目开工后,按照计划补助总额的50%予以预拨,其余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统一结算。对其他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推广应用、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机器换人”、企业上云、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工业APP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控安全等工作,按照因素分配法安排资金,由属地区县(市)统筹予以支持。

  6.培育智能制造服务平台(机构)。对列入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包括基础性、行业级、产业链协同创新、共享制造等类型)的建设项目,市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15%、最高2000万元给予补助。对列入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和市级智能制造优秀系统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年度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50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和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市级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引进培育的重大智能制造服务机构(平台)、国家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政策扶持。

  7.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项目、平台)的,市级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

  8.支持创新设计产业发展。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的,市级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支持举办“和丰奖”工业创新设计大赛。

  9.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的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市级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个、25万元/个分档奖励;对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市级财政给予最高5万元/个奖励。对全域产业治理、淘汰落后产能、“低散乱”重点行业(区块)整治、“两小”企业综合整治提升、小微企业园建设、绿色化改造、自愿清洁生产、节水型企业创建等工作,按照因素分配法安排资金,由属地区县(市)统筹予以支持。

  三、聚焦创新能力,建设高层次创新体系

  10.加快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成功创建市级创新中心,市级财政分两年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创新中心,市级财政分两年再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中心分中心,市级财政分两年再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创新中心,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政策扶持。对市级(含)以上创新中心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能力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15%、最高2000万元给予补助。对新设立国家级创新成果产业化平台(测试评价平台),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政策扶持。

  11.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600万元、10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的重点技术创新建设项目,市级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列入市级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市级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实现进口替代的市级重点工业新产品,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市级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分档奖励。

  12.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实施工业强基工程,支持列入市级十条“四基”产业链培育计划的核心企业发展,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政策扶持。对列入国家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的示范企业或项目,市级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13.支持自主创新优质产品推广应用。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市级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认定为国内、省内软件首版次产品的,市级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企业投保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保险的,市级财政给予保费金额的80%、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补助。对企业投保软件综合创新保险的,市级财政给予保费金额的80%、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已经享受国家保险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保险补助。编制宁波市自主创新优质产品(服务)和“三首”产品推荐目录,完善政府招标采购政策和标准,支持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对列入目录产品(服务)实施优质优价采购。

  14.支持制造业企业品牌专利质量标准建设。支持企业创建品牌和“浙江制造精品”;支持创建国家级产业集群区域品牌、行业性区域品牌;支持“品字标”企业加大品牌宣传。支持企业获取国际发明专利,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支持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质量奖。支持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主持制(修)订国际、国家和“浙江制造”标准或者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支持开展市级以上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支持标准化项目争创“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鼓励制造业检验检测平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等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鼓励制造业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集聚发展,推动检验检测与制造业深度融合。

  四、聚焦竞争优势,培育高素质市场主体

  15.大力培育优质企业。积极培育大中小融通发展的企业梯队。对获评国家级领航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分档奖励。实施打造单项冠军之城行动,建立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清单,制订专项支持政策。对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按照因素分配法安排资金,由属地区县(市)统筹予以支持。

  16.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和500亿元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企业核心团队最高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市千百亿级龙头企业、制造业总部型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给予“一企一策”综合政策扶持。对列入市级行业骨干企业、高成长企业等梯队培育计划的,按照因素分配法安排资金,由属地区县(市)统筹予以支持。贯彻落实省“放水养鱼”行动计划等政策,相关细则另行制订发布。

  17.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举办“创客中国”创业创新大赛宁波分赛。对列入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市级财政按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100万元补助。对新获评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示范(优秀)平台,市级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小微企业上规模、企业管理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按照因素分配法安排资金,由属地区县(市)统筹予以支持。

  18.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国家级领航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市千百亿级龙头培育企业、制造业总部培育企业、行业骨干培育企业等优质企业并购我市重点培育产业链关键环节急需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研究机构,并实现控股的,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并购总额的2%、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19.培育产业集群服务促进机构。支持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组建“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和前沿产业促进服务机构。对市级产业集群支撑机构,市级财政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50万元分档奖励。对列入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的产业集群促进机构,对其自身能力建设和公共服务活动方面的投入,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最高1:1资金配套支持。对列入市级重点产业链的牵头单位(促进机构),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运行补助。

  五、聚焦要素保障,促进高效率要素配置

  20.集聚高层次人才队伍。深入实施甬江引才工程,支持企业引进先进制造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和团队,鼓励企业自主培养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对入选人才、团队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21.培育高素质企业家队伍。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支持开展制造业领域领军企业总裁和新甬商制造业高端管理人才培训。支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做大产业人才队伍。实施重点产业人才引育专项,完善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等关键领域人才支持政策,打造更具竞争力的产业人才政策体系。

  22.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队伍。鼓励高等院校开设“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和前沿产业领域特色专业。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与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共建产教合作联盟,开展产业急需人才定制化培养。认定一批制造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智能制造、集成电路、现代纺织服装等一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举办职业技能大赛。支持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模式,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港城工匠”选拔,对入选“港城工匠”的人才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各类高技能人才计划和荣誉的评选。

  23.加大金融对制造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金融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各金融机构争取总行支持并给予政策倾斜,主动对接制造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推动制造业贷款余额增速高于全部企业贷款余额增速,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制造业贷款的比重稳步提高,将制造业贷款投放情况纳入再贷款再贴现政策、财政性资金存放、金融服务质效评价等考核范围。建立财政、金融政策联动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机制,市财政设立最高4亿元额度的制造业贷款风险池,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制造业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24.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力度。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代偿率容忍度、首贷客户融资担保率和业务放大倍数。发挥市级政府融资担保代偿基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工业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担保业务,由代偿基金、融资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4:4:2分担代偿损失。

  25.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做强产业基金、创投引导基金、天使引导基金,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机制,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增加对种子期、起步期、初创期等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产业创新平台的资本投入。

  26.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进“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支持企业股改上市发展,优化充实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加快区域股权市场发展,加速孵化中小微企业,鼓励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实现挂牌板块升级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发行债券,充分运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各类融资工具融资。

  27.强化工业用地保障。划定工业集聚区控制线,确保全市工业用地规模稳中有升。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优先用于符合产业导向、促进有效投资的制造业项目,对市级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对小微企业园用地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5%予以应保尽保,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5%。对符合导向目录的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符合用地集约条件的,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推广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要求下,鼓励工业用地“提容增效”,支持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不含创新型产业用地)上新建、扩建自用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探索工业地产转让纳入土地二级市场管理。

  六、聚焦改革试点,打造高品质发展环境

  28.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公布年度企业A、B、C、D四类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

  29.强化改革创新试点。深化产业全域治理、产业链培育、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等改革创新试点。对列入国家、省、市计划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改革试点项目,在资源要素配置、财政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支持。

  30.深化细化专项政策。根据“六稳”“六保”等工作部署和专项工作推进要求,制定优质企业培育、细分产业链培育、单项冠军之城打造、前沿产业培育(包括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区块链、5G等)等专项政策,研究制定“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实施细则,强化精准扶持。

  31.优化资金支持方式。设立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导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安排预算资金、完善政策内容、改进管理。制定因素法支持的资金分配办法,按照目标导向和工作导向,由区县(市)统筹用于所辖区域内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

  对同一企业、园区获评不同类型优质企业和园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分档奖励政策;对享受“一企一策”综合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面上支持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日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实施意见相关补助政策的均可享受。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8日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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