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粮油加工厂偷税案的思考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县某粮油加工厂是我县老的粮油加工企业,原隶属于某粮管所,在2000年底由方某个人承包经营,2001年正常经营一年后,2002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粮油加工业务,兼营皮糠、菜油等副产品的销售业务。 二、案源及案情。 2004年底,县国税稽查局举报中心接到人民来信,举报某粮油加工厂有替外地客户大量加工粮食而未申报纳税的偷税行为,要求对其进行查处,稽查局领导将案件转给了我们进行检查。 三、检查过程。 由于举报信的内容较少且线索不明,我们在检查前先到管理分局查阅了该粮油加工厂2001年度的纳税资料,从企业申报的纳税资料看,该厂2001年度销售收入361万元,销项税金47万元,进项税金40万元,进项税金转出0.28万元,应纳税金6.7万元,税负率1.8%左右,虽然目前大多数企业经营不算太景气,但这样的税负率还是偏低,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初审,我们发现了不少有疑问的地方: 1、该粮油加工厂2001年度360万的销售中,前3个月就有180多万,占去50%多,显然不太正常,是不是真有加工粮食未申报的现象? 2、该企业销售的产品很多,计税适用税率也多,如粮油销售按13%计算,麻袋等包装物按17%计算,同时还有皮糠等粮油副产品属免税产品,有无报批手续,有无鱼目混珠,按低税率申报? 3、该企业的进项税额中有应税项目,有免税项目,但同360万元的销售显然不成比例,是不是存在着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进行合理划分转出? 带着这么多的疑问,我们来到了该粮油加工厂,厂长方某很热情地接待了我们,针对我们的提问,他一再声称企业是守法经营,规范记帐,之所以销售不成比例的原因,是因为从2001年4月份起加工厂主要是为某粮管所代加工粮食,有加工协议,自己只获得皮糠等副产品抵加工费,而且加工费也已申报,免税也经省国税局的批准,并拿出批文,加工协议有,批复也真,但真如他说的那样一点问题也没有吗?我们在对其帐册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的帐册记载与其所说的很不相称,总帐与明细帐对应不上,该价税分离的税目未分离,未按常规设置科目,要从帐面上累计销售收入的准确数字都很困难,根本无法用常规进行检查。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果断采取措施,报经稽查局领导同意后,将该粮油加工厂2001年度的所有帐簿、凭证等调到稽查局进行详细的检查,对其所有凭证逐笔检查,并同该企业的会计人员逐笔分录进行核对,才从其混乱的记录中,查到了企业记帐的眉目,并不象方厂长所说的那样“守法经营、规范记帐”,我们经过详细的分析,该企业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1、该粮油加工厂受某粮管所的委托加工粮食,并没有收到现金,只是用皮糠等副产品抵充加工费,企业科目反映为借:原材料,贷:产品销售收入,获得的皮糠总计(含税价)346553.58元,以后竟不再结转了,另在申报时加工费的收入却为243457.61元,帐面上又无反映,当我们问企业会计这些数字是怎么得来的,会计反映当时加工后获得的皮糠事先并未谈好价格,后经多次讨价还价,到年底才同粮管所谈好价格,但平时知道加工费要申报纳税,就按一般市场上的价格估个数字报到税务机关,到年底该调整又未调整,据此,加工收入虽反映出来,但一则申报,二则适用税率应为17%,而不是13%。 2、我们在对其包装物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全年的合计发出为(不含税)26488.16元,而只申报了上半年的13371.40元,会计反映下半年的编织袋是还客户帐的,没有收到现金,以为可以不算销售。 3、经过对其免税项目的详细检查,该企业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有451424.41元,项目有皮糠、三七糠、统糠等,但进项只转出了2831.65元,会计反映只转出的是三七糠部分的进项税金,其余的不知道要转出进项税金。 至此,该粮油加工厂的偷税问题已基本查清,共计偷税59636.25元。 四、该案所反映的问题 虽然举报信所反映的情况不完全属实,但该粮油加工厂偷税却是事实,通过这起案件的查处,我们以为该粮油加工厂和税务管理部门都有一定的责任,企业一是会计核算不准,帐册不健全,对财务制度不熟悉,对增值税业务更是一知半解,虽然加工费收入、免税项目进项税金转出也知道,却不会算,算不好;二是财务制度不规范,无法提供货物的收发手续、产品的出入库手续等。总的说来,该企业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还处于落后的状况。税务管理部门一是对企业申报的纳税资料没有进行认真地审核,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有异常情况,没有进行深查,免税项目进项税金的转出同销售明显不成比例,也没有进行分析,企业的申报上有加工费部份申报,既未指出申报的税率不对,更没有同企业的帐册进行核对,导致了企业的一错再错;二是对企业的纳税辅导不到位,对于象粮油加工企业这类税收政策很强的企业,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品种多,即使税务人员要想准确地进行核算,也有一定的难度,更何况该企业的会计本身水平就有限。这反映出我们平时进行的纳税辅导确实也有不足的地方,这些都是我们在今后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加以改进的。 五、稽查建议。 1、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税收的法律性很强,法规也比较多,作为企业未必能与征管需要同步,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上要下大功夫,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增强企业守法经营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良好氛围。 2、加强对财务人员会计业务知识和税法知识的培训。经常性地开展培训教育活动,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国税部门应结合每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要严格考试考核,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对培训不合格,确实不能从事增值税办税事宜的,要坚决予以淘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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