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1995]31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1-05
摘要:近来,一些地方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中问题较多,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制止税款的流失,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有关文件规定,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5]317号                  1995-11-05

  税屋提示——
  1.依据鄂地税发[2002]7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鄂地税发[2002]72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4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中问题较多,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制止税款的流失,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有关文件规定,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级核定税目税率。

  (一)凡属中央、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固定资产年度计划中的建设项目,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二)对在固定资产投规模内由地、市、县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固定资产年度计划中的建设项目,省地方税务局委托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按照《条例》规定,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三)对建设单位及个人自行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地方税务局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四)对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省地方税务避委托项目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条例》规定,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由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误的,上级税务机关有权纠正。基层征收税务机关发项项目建设内容与原核定的税目税率不符的,应暂按原核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并及时将核实后的适用税率报原核定税务机关复审。各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目税率,应填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通知单”给基层征收税务机关,据以执行。其格式由各地自定。

  二、严格执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凡未领取投资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建设项目,不得继续建设,计划部门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三、强化征管,严格执法

  (一)纳税人应规定期限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按《税收征管法》第37条、39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纳税人在建设期内更改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的,应在更改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税务事项。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按《税收征管法》第37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纳税人以0%税率或低税率的投资项目为名,从事适用较高税率的投资项目,或以更新改造为名,从事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对计划外的固定资产项目,均应按实际投资项目适用税率和有关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纳税人因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延期缴纳税款的数额、期限及有关事由,并订出清缴税款的计划。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严加审核,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一律不得擅自减免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省内各级计划部门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公司)分解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时,必须抄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对计划、税务部门不按《条例》规定审核、核定税目税率,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四、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源泉控管工作

  (一)为了及时沟通情况,实现有效控管,方便建设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的源泉控管办法。在有条件的地方,税务、计划部门可以实行联合办公。地方税务机关要继续加强与计划、银行、城建、规划、土地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征管中的有关问题,掌握项目投资的有关资料和税源情况,提高源泉控管质量,搞好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综合治理。

  (二)为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关单位(如城建、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单位应负责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并划转金库。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未按规定扣缴税款而造成漏欠税款的,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税款。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计委

199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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