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6]30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6-12-27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向个人派息、分红(不包括派送基金),以基金面值为单位,扣除与派息、分红期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的部分,余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请一并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304号      1996-12-27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向个人派息、分红(不包括派送基金),以基金面值为单位,扣除与派息、分红期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的部分,余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请一并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2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