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9]50号 1999-05-10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有权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生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向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各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2.本通知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对饲料范围所作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应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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