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向电话用户收取预收款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7]32号 1997-01-22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你局重新调查核实的情况,你市邮电部门向报装电话用户一次性收取的是预 收款,而不是长途电话费押金。对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邮电部门向报装电话用户 一次性收取的预收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予征收营业税,省局粤地税函 [1996]105号文同时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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