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三字[1986]161号 1986-12-25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总局批复中的企业经营所在地,是指机构所在地,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一地的,应纳的车船使用税由总机构缴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一地的,应纳的车船使用税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 山东省税务局 1986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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