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5]267号 2005-05-27 税屋提示——
1.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湘国税函[2006]3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取消市县两级石油公司(经营部)独立会计主体资格,统一由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核算管理的实际情况,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强税收征管,省局特制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05年7月1日(申报期)起至12月31日止,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所属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按1.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报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全资非独立核算的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 第三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对外销售的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以下统称成品油),以实行独立核算的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为增值税的汇总纳税人。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湘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单位。 第四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原已办理的,可继续保留。 第五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对外销售成品油应纳的增值税,实行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就地预缴,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统一汇缴办法;销售燃料油、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纳的增值税,仍实行就地缴纳。 (一)中石化湖南分公司通过ERP管理系统汇总当期成品油销售额后,依据规定的预征率分别计算各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当期应预缴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预缴税额=当期销售额×预征率 (二)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根据增值税规定,统一计算当期成品油应纳税额和清算应缴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清算应缴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预缴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如果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小于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当地预缴税额,可结转下期抵缴。 (三)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统一编制《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成品油经营业务应缴增值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见附件),下发各地,作为预缴增值税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预征率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经营和税负变化情况一年一确定。 第七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燃料油、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按规定作销售处理;中石化湖南分公司配送给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的成品油,只开具“内部油品移库单”作内部移库,不作销售处理。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销售的上述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 第八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经营成品油、燃料油、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由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经营成品油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统一由市州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经营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市州公司应将当月经营成品油的进项发票《认证通知单》上传给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由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统一申报抵扣。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不得抵扣成品油经营业务的进项税额。 第九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应当在次月七日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抄税和纳税申报,并将《分配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抄税(指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和申报缴纳税款,并提供《分配表》、《销售日报表》(全省统一使用)复印件、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经营情况和抵扣税等资料。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申报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数据经票表比对不符的,可在主管税务机关事先进行资格审定后,暂实行强行纳税申报。 第十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对外销售的燃料油,由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购领并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对外销售成品油、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购领发票,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所属市州公司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统一由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实地核实的税前扣除审批项目,如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等,仍由市州公司所在地的市州国税机关审核后,再由中石化湖南分公司集中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十二条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纳税情况的审核检查。如发现销售额申报不实的,一律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就地补征增值税;所补征的税款,不得作为市州公司、县支公司(经营部)预缴税款从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会计核算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3]227号)、《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县(市)支公司(经营部)增值税缴纳方式的通知》(湘国税函[2004]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石化湖南分公司成品油经营业务应缴增值税分配表(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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