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2]108号 2002-09-2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执法刚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租赁费税务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清理意见,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92号)文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77号)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废止。 二、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其折旧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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