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3]749号 2003-12-09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3]12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推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41版审核出口退税。2003年8月以后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通过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无误后,才可以办理退税。 二、核对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未能通过的,按照附表所列格式填报,于12月18日前上传至省局服务器center\进出口税处\各市无信息上报栏。 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按照《通知》附表填报,并于12月18日前报送至省局服务器center\进出口税处\各市无信息上报栏。 四、核对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未能通过的,按照附表所列格式填报,于每月3日前上传至省局服务器center\进出口税处\各市无信息上报栏目。 附表一: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未通过统计明细表(略) 附件二: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核对未通过统计明细表(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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