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国税局税务稽查分局查补税款直接解入省级金库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7]127号 1997-06-27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国税局税务稽查分局查补税款直接解入省级金库的通知》(皖政办[1997]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省国税局稽查分局组织开展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应全部解入省级金库(入库税款按预算级次解库,即:属中央级收入部分,入中央库;属地方级收入部分,入省库)。考虑到一些地方的实际情况,对个别经省国税局同意的,可先由省国税局稽查分局通知纳税人所在地国税部门限期就地入库,逾期未入库的,仍由省国税局稽查分局直接解入省级金库。 二、凡由省国税局稽查分局查补的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就地入库时,税票上应注明“省国税局稽查分局查补税款”字样。各地不得以纳税人当期应缴税款抵缴省国税局稽查分局查补的税款,若有发现,由省国税局稽查分局划入省级金库。 三、由省国税局稽查分局直接解入省级金库的税款,一律不列入各地国税局的收入考核基数。 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国税局税务稽查分局查补税款直接解入省级金库的通知(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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