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5]80号 2005-12-27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项目,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对福利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不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办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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