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征税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一[1997]54号 1997-09-10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东省电力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5年7月11日以鲁国税函发[1995]166号通知印发执行。鉴于原山东省电力系统直属邹县、十里泉电厂已归属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国电”),现就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山国电作为独立法人,应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为了便于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山国电统一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金的前提下,实行先按各电厂发电量预征,后清算返还的办法。 三、对邹县、十里泉发电厂预征规定:老发电机组,10元/千千瓦时;新机组,20元/千千瓦时。按发电量计算的预征税款,分别在邹县、枣庄就地由国税机关办理征收。 四、清算返还办法:每季度清算一次,于季度末终了后十五日进行。由山国电按季度实现的售电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生产电力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有效扣税凭证(包括山国电本身发生的允许扣税的货物购进),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再按各电厂发电量进行应纳增值税税额分配,扣除按发电量预征的增值税税额后,计算出各电厂应补(退)增值税税额。山国电将增值税清算情况,向济南市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并附报应补退税款分配表(表式附后),由市直属分局审查后将补退税款分配表转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审查批准盖章后,退山国电,由山国电按省国税局要求,将应补税款汇拨邹县、枣庄,由国税机关征收入库(应退税款在下一个清算期抵扣)。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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