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税函[2020]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3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4-16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无权制定税收的减免决定,因此我局无权制定婴幼儿托育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提案中相关涉税建议,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3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函

厦税函[2020]64号     2020-04-16

厦门市卫健委:

  近接由贵委主办、我局协办的《关于妥善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问题的建议》(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35号)提案,现就提案中有关涉税议题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更多鼓励、扶持措施”中的涉税建议

  (一)关于“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税费优惠”的建议,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相关优惠规定,如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如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经认定后可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优惠;对企业办的各类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二)关于“税务部门可将企事业投入到员工托育服务方面的开支,予以一定额度的税收优惠”的建议,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相关规定,企业支出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内设的托儿所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托儿所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可作为职工福利费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没有企业员工托育服务支出的额度减免政策。

  二、关于“托儿所教育支出享受子女教育抵扣个税”建议

  2019年1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六项附加扣除规定,其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孩子年满3周岁的当月起,父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托儿所等保育机构对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提供保育、照护服务,不属于“子女教育”,父母因此产生的费用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是由法律制定的,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无权制定税收的减免决定,因此我局无权制定婴幼儿托育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提案中相关涉税建议,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税务部门将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升纳税服务的水平,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

  领导署名:黄小平

  联系人:余玥

  联系电话:0592-2021623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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