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国税发[2004]218号 2004-12-06 税屋提示——依据甬国税发[2007]10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第一条作废。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 一、[条款废止]对纳税人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已经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规定申报抵扣期限的海关完税凭证时,要求纳税人持纳税申报电子信息软盘和海关完税凭证原件,实行上门申报。海关完税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 二、对纳税人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时,要求纳税人持纳税申报电子信息软盘和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实行上门申报。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稽核比对无误通知书后,予以抵扣丢失海关完税凭证的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月份纳税人持纳税申报电子信息软盘和税务机关通知书,实行上门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超过规定申报抵扣期限和丢失海关完税凭证申请抵扣的审核工作。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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