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通告[条款废止] 京地税地[2002]397号 2002-9-1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以出让、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本市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应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条款废止]各缴费企业和单位应于2002年10月8日至2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申报和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手续。 三、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企业和单位,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将依照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滞纳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四、其他有关事项,请与主管地方税务部门联系。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9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