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景德镇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函[全文废止] 赣地税文[2006]21号 2006-07-27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赣地税发[2009]10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9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贵府《关于要求调整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景府函[2006]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土地等级: (一)一类地段 1.东至皖赣铁路线(新桥——火车站); 2.南起浙江路(沿江东路与浙江路交汇处——火车站); 3.西起沿江东路(斗富弄—;沿江东路与浙江路交汇处); 4.北由沿江东路与斗富弄交汇处——斗富弄——风景路——莲社北路——珠山东路——新桥。 在此区域内(含上述路段临街两侧)为市区一类。 (二)二类地段 1.东至黄泥头的市耐火器材厂; 2.南由吕蒙大桥向东沿昌江河—;南河至黄泥头; 3.西由紫晶路——西山路——龙井路——兴国路——吕蒙大桥(含整个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4.北由市耐火器材厂向西沿地方铁路线至新桥,再由新桥向北沿皖赣铁路线至昌江大道,沿昌江大道—;迎宾大道至紫晶路(含景德镇中国陶瓷城)。 在此区域内,剔除上述市区一类区域(含上述路段临街两侧)为市区二类。 (三)三类地段在市区规划范围内,除一类、二类以外区域,以及建制镇、工矿区,均属市区三类。 二、税额标准: 一类地段:5元/平方米。年 二类地段:4元/平方米。年 三类地段:3元/平方米。年 对因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提高而增加的部分税负,分三年到位。即:对土地等级变化而增加的部分税负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到位;对税额标准提高而增加的部分税负,2007年7月1日前到位50%,2008年7月1日前全部到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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