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住房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2]234号 1992-7-30 根据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关于住房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住房改革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规定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一)从一九九二年度起新建公有住房的单位,凡以标准价向个人出售的,可在其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中扣除个人出资部分后按规定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与个人合作建房、买房,其个人出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享受零税率;个人出资部分可凭双方订立载明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合约(协议书),个人交款收据予以确认,对单位出资部分,按规定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对房产开发公司向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凭销售发票和产权证给予零税率照顾;向单位出售的商品住房,则按5%的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对房产开发公司的具体征管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个人买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于自住,并取得产权证的,免征房产税;其用地的使用权归个人所有的,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制度改革办法出售给干部、职工的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广东省税务局 1992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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