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代扣专用章规格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办发[1991]48号 1991-01-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局粤税发[1990]622号文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的地方反映,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规格太小,无法雕刻。经研究并电话请示国家税务局同意,对目前尚未刻制代扣专用章的,可按直径33厘米的规格刻制(附顺德县税务局刻制的印章一枚,供参考)。 附件:顺德县税务局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略) 广东省税务局 1991-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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