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5]175号 2005-08-2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0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按季、半年或年进行纳税申报,具体申报内容和申报期限由各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二、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一定期限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具体期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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