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5]154号 2005-12-14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首次转让房改房,仍按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5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二、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仍按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58号)第二条“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其他有关条款,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1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