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辽地税发[2005]154号 2005-12-14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7月2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个人首次转让房改房,仍按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5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二、[条款废止]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仍按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58号)第二条“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其他有关条款,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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