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移动固定目标联网防盗反劫报警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1998]274号 1998-12-28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移动固定目标联网防盗反劫报警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玉地税报[1998]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电信属于“邮电通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据此,不论邮电部门还是其他单位(包括公安系统等),只要是发生用各种电传设备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电信为,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的“电信业”子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公安系统"110CAS"报警监控中心收取移动、固定目标安装报警器(含入网费)、目标服务费、目标设备维护费,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依3%税率缴纳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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