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函[2005]268号 2005-09-19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户籍管理工作,将未达起征点户的开业登记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确保户籍信息的完整。 二、各地要严格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增强认定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已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公布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由市、县国税局确定。 三、[条款废止]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按年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10日内,申报内容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实际经营额、发票开具金额(申报表式样详见附件)。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未达起征点户的申报作为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程序中纳税人的自报环节。 四、主管国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每年核定一次。但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经营额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超过起征点的,应从下月起调整其定额,公历一年中有6个月以上(含6个月)超过起征点的,应从下年初始调整其定额。 五、对未达起征点的固定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要坚持实行限量、限面额、验旧供新或代开发票制度。对月开具发票金额达到起征点的按规定征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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