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0]205号 2000-02-29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是国务院作出的拉动经济增长、实现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我省已全面实施农村电网改造。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均应按现行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如果施工企业承建上述工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有关条件的,可不征收营业税。 请各地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2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