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二字[2000]7号 2000-02-25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属企业技改项目投资抵免所得税的,直接报省地税局审核。 二、其余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核。 三、县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天内提出意见上报地、州、市地税机关;地、州、市地税机关要在十五天内提出意见上报省地税局审核。 四、有关申请表、审核表等由省地税局印制下发。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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