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3]228号 2003-08-1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的软件企业是由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组织认定并公告的,省局根据省信息产业厅公布的软件企业下发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名单。科技厅不再根据《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认定软件企业。因此,省局下发的软件企业不同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企业,同时又具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以享受新办软件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2003年度以前政策执行口径与《通知》及上述两点补充意见不一致的,不再追溯进行调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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