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3]2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15
摘要: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企业,同时又具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以享受新办软件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3]228号       2003-08-15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的软件企业是由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组织认定并公告的,省局根据省信息产业厅公布的软件企业下发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名单。科技厅不再根据《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认定软件企业。因此,省局下发的软件企业不同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企业,同时又具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以享受新办软件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2003年度以前政策执行口径与《通知》及上述两点补充意见不一致的,不再追溯进行调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五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