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对保险营销人员从事推销保险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380号 2000-09-07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对我市保险营销人员的税收管理,现就保险营销人员的佣金等应税劳务收入征税问题重申如下: 各保险公司自2000年9月1日起发生支付给各保险营销人员的佣金等应税劳务收入,应按《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的规定,按期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营业税等税款。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9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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