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税联发[1994]75号 1994-12-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解决深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所属单位和农电公司等水电代销单位的代销管理业务使用发票问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十月三十一日下发了《关于启用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的通知》(深税联发[1994]31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我市印制的“广东省深圳市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增加拾万位版本,从1995年1月1日起启用。 二、鉴于目前部份用票单位还没有使用电脑开票,因此,在电力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未能全面使用之前,各用票单位开出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可暂作税款抵扣凭证。 三、各分局要加强“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管好用好发票,督促和检查用票单位建立和健全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检查等各项制度,对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用票单位,要严厉处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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