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9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26
摘要: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95号       2008-12-26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局流转税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