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95号 2008-12-2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局流转税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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