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地税二[2003]3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1-3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 四条及省地税局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市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新北区的所有乡镇属市区范围,都应按市区的税率7%征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地税二[2003]3号        2003-01-30

  税屋提示——依据常地税规[2015]1号 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 四条及省地税局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市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新北区的所有乡镇属市区范围,都应按市区的税率7%征收。

  二、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对查补的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要主动将查补数列入申报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各征管分局要加强对增值税实行“免、抵、退”企业的管理,认真核实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数。

  四、各分局在征收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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