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启用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1]259号 2001-07-18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发票票样改变。
为加强税源控管,强化“以票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山东省邮政局协商,省局决定全省统一启用“山东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专用发票(票样附后)由山东省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支局、营业机构在从事各项邮政经营活动、进行费用结算时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专用发票。 二、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代码为78;规格为176mm×;94mm(48开);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 三、发票的印制及领发 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采用专用水印纸统一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专用发票原则上半年印制一次,由省邮政局统一向省地税局报送印制计划,省地税局监印后,逐级发放至主管地税机关,各用票单位每次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存根联的缴销方式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发票的启用时间 专用发票自今年9月1日启用,非经税务机关监制的邮政结算票据同时废止。 各级地税机关在切实加强对专用发票管理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在发票发放、管理上尽量为各用票单位提供方便。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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