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函[2003]24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3-06-16
摘要:对原国有企业(高坪区种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职工取得的奖励,不论是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都是个人所得,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的规定,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3]242号       2003-06-16


南充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充市高坪区种子公司改制职工取得国有资产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南地税函[2003]53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对原国有企业(高坪区种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职工取得的奖励,不论是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都是个人所得,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的规定,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国有企业职工按一定比例配购的国有资产,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职工以股权(含现金出资和实物折资)参与企业分配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份,应就其转让所得减除个人为取得该股份的实际支付金额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6月1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